(第五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佛山市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FoShan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是FSCF(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佛山市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佛山市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团结佛山市本领域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佛山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政府部门有关本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本领域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领域的成果鉴定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民间本领域科技交流,与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八条 本学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学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学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学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学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学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会 员
第九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包括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应当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的学历;
(二)从事计算机技术及相关工作;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的经营范围与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有关;
(二)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学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学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各种学术资料的权力。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学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学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学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学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学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学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学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学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学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学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 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学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 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 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学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学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学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佛山市计算机学会XX分会、佛山市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佛山市计算机学会XX工作委员会等。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学会会费标准如下:
(三)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专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五)学生会员免费。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学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 学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学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本学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学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学会 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九条 本 学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 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条 本学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学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学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 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学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学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